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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标代理讲解商标与域名权冲突的判定

更新时间:2015-06-20 09:00:54点击次数:2725次字号:T|T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域名与注册商标在商务活动中有相近似的识别功能,两者产生权利冲突也是在所难免的,郑州商标代理为大家解析商标与域名权冲突的判定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标权与域名权权利冲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司法解释中,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归入最新<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司法解释>)第4条第2项将"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将与他人注册商标,字号,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行为,作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之一,实质上是列明了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要件.

   首先应当认定涉诉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只要存在注册行为或者持有域名,并必须以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为前提,就构成对于驰名商标的侵害.其次是当涉诉的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时,应当以商业使用为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将与非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成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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