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郑州职称改革评审标准
更新时间:2016-11-18 17:31:33点击次数:2318次字号:T|T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与聘任岗位相分离的需要,即“评聘分离”,职称的概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聘任的岗位称之为“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务;而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则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标识,简称职称。小编整理《2016-2017年郑州职称改革评审标准及改革细则(相关文件)》如下,快来看看吧。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审核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结构比例年度审核一次完成原则。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每年2%(其中:小学为1%)、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现聘高层级结构比例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审核时应适当减少低一级层级职数。
(三)今年市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17日至25日,需提供的材料有:编制部门批文、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最新《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证明、《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核表。审核工作结束后,市直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审核职数将在郑州职称网予以公布。各县(市、区)根据要求安排当地审核时间,并于9月25日前将审核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市人社局职称处。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备案情况将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二、报送市人社局职称处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一)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为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4份)。《资格审查表》中的“外语考试情况”一栏中须注明考试的年度、等级、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或免试)情况,“学历详情”中须注明毕业院校、毕业专业。经审查合格后, 2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存,1份报相应评委会所在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员从《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录入上报的txt格式申报信息的电子文本。市直主管部门报送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排序表一式2份,按中、高级分类汇总。
(二)申报人评审表、评审简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延至12月31日)、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业务考试成绩、继续教育证书等有关证明等原件。
其中一步到位申报人员须提供原公务员身份、军队转业的证明材料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等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和证明人签字的复印件。非公单位申报人员,提交证明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聘用合同以及在当地交纳养老保险的交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原件。
(三)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为单位,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三、报送各系列中、高级评委会承办部门的材料
(一)统一要求报送的材料
1. 经市人社局职称处审查合格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未经市人社局职称处资格审查的材料,各系列中级评委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2. 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标注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1份报相应中、高级评委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3. 《郑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逐级审核并签字,1份留中评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4. 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中、高级评委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5. 《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表》高级一式3份,中级一式2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6. 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专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高级一式3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txt格式电子文本。中级一式2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35份)
(1)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比如“申报专业”选择“地质”,“现从事专业”可手工录入“地质勘探”。
(2)《评审简表》中的“学历”一栏中须明确填写“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详情”部分应填写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未详细填写的不予受理)。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有转评经历的,须在《评审简表》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一栏中注明转评前的系列、级别、职务、聘任时间,未如实填写的,评委会不认可其转评经历。
(4)申报人员对兼任行政职务情况应如实填写,故意隐瞒行政兼职情况的,视为弄虚作假。
(5)《评审简表》工作简历一栏应如实、连续填写个人工作经历,包括借调、离职进修、支教等。
(6)《评审简表》业绩成果中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须注明相应表彰文件的文号(未注明表彰文号的业绩成果不予认可)。
7. 申报人第一学历、学位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有效期延至12月31日)。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8.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和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合格)。其中市外或中央驻豫单位调入我市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任职资格证书确认手续后,方可参加评审。
9. 任现职以来(高级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中级任职年限超过4年的为近4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10. 职称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外语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11. 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论文须附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检索的检索页,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的检索页。著作、教材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未按要求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中级、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12. 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
13. 申报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他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14. 中、高级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按以下顺序分装:《评审表》、《评审简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成绩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原件集中装袋;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社会效益等业绩证明材料原件集中装袋;论文、论著及相关材料集中装袋(在封面、扉页和内容的第一页申报人姓名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各材料袋封面张贴清单。
(2)所有申报材料统一使用手提袋报送,一人一袋,并在手提袋上依次注明:工作单位、姓名、申报系列、申报专业、申报职务、联系电话。
(二)中小学中、高级教师报送的材料
1. 经市人社局职称处资格审查合格的《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未经市人社局职称处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中级评委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2. 《河南省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中、高级均一式40份。应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并经单位核实盖章后同时上报电子文本。(填写规范同前)
3. 《河南省中小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3份(中级一式2份)。《评审表》中各项内容应规范填写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4.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逐级审核并签字,1份留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5. 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工作情况报告1份。
6.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由申报人本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报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7. 基本证件:
(1)学历证书。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有关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有效期延至12月31日)。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3)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4)继续教育证书或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
(5)《年度考核表》。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原件(任职年限超过6年的为近6年,中级任职年限超过4年的为近4年)。公办学校由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
8. 能力和经历材料。能力和经历材料按《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要求提供。
9. 业绩成果材料。业绩成果材料应在《评审表》、《评审简表》中如实注明取得时间、组织单位、项目、获奖等次等,做到业绩成果材料与《评审表》、《评审简表》相一致。业绩材料应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专业、评审类型。(中小学高级申报材料各主管单位应统一袋子颜色,以便区分)
(三)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报送的材料
1. 申报高校教师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2.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加评审答辩的人员和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答辩人员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答辩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答辩时间由评委会另行通知。
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在用人单位公开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评委会承办部门接收材料原件的,不再提交复印件。
四、新调整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
(一)拓展优秀教师职称晋升绿色通道
为鼓励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对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1. 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2. 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六名)。
3. 中原名师。
4. 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取得以上业绩的优秀教师,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为单位,填写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专设职数申请表和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专设职数汇总表各一式3份,于9月25日前报市人社局职称处。
(二)加大对基层和农村一线教师的政策倾斜力度
为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安心基层一线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对基层和农村学校实行以下政策倾斜:
1. 对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实行同样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2. 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报送材料的时间地点同中小学高级)全市统一组织讲课答辩。
3. 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的人员,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任职资格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须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4. 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今后,所有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
5.调整讲课答辩有关规定
自2015年起,讲课答辩最终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的人员为优秀等次;对于讲课答辩最终成绩60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
申报“教育管理”专业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其优质课学科,讲课时间5分钟左右,答辩时间10分钟左右。申报“少先队活动”专业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少先队活动”学科。
五、有关事项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二)在郑工作的非公单位人员可直接到单位所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
(三)从我市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自调入之日起1年以上至5年内,可根据其学历、资历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业绩成果等,经单位考核合格和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比照同类人员直接申报评审社会科研、农业科研、自然科研、工程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务。超过5年未申报的人员不再实行直接申报政策。
(四)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市人社局职称处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不得自行在市外或部、委(行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私自到市外评审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认可。
(五)从2015年起,中专学校、技工院校、党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全员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河南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增设“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七)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30日。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聘任。申报中级职务人员其任职年限要求4年以上的,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六、有关要求
(一)完善诚信承诺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诚信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须做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在《评审表》相关栏目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原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推荐意见栏目内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签字、盖章。通过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双重承诺,增强诚信意识,维护职称工作声誉。
(二)规范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空岗情况、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五公开。要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审核资格条件。用人单位要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主管部门和职改部门要重点核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证书等资格条件。评委会承办部门要按照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受理、汇总工作,重点审查各项必备的形式要件,特别是评审材料的齐全规范、真实有效情况,《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填写与原件的一致性等,并对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论文、著作检索页进行网上复核。对未经市职改部门资格审查的、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及不齐全、不规范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四)加强评委专家库建设。进一步扩大评委遴选范围,打破所有制界限,打破系统限制,注重遴选系统外高水平的本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同时加强对专家库人员的管理,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调离本单位、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成员的质量。各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请于9月25日前将推荐的专家候选人名单报市人社局职称处。
(五)加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建设。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是促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规范化,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加强业绩库建设。在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时应按照《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有关要求,并以组织单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简报为依据。各单位对已建立的业绩库进行规范整理,保留《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业绩,剔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业绩,对有争议的业绩条件暂时保留,经省厅或评委会研究答复后再行明确。各县(市、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2015年新的以文件下发业绩在10月14日前,报市人社局职称处。
(六)创新人才评价方式。评委会的组建和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2007〕20号)进行。评审工作要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重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导向,以突出本专业、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主要依据,完善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标准,创新对人才能力评价的方式方法,着力提高人才评价质量。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采取专家评审、面试答辩、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以聘代评、实地考察、现场操作等不同的评价方式,全面综合地评价人才,推动评审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真正评出水平、评出能力,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增强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七)完善评委会善后工作。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完善有关手续,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特别是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情况等)。在评审会议结束后20天内及时上报评审会议纪要(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因、评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表决票等原始资料,并积极主动做好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
(八)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超范围评审、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反职称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借故推诿搪塞;对没有政策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报市人社局职称处经请示研究后答复。
(十)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继续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社局职称处联系。 以上是2016-2017年郑州职称改革评审标准
2016-2017年郑州职称改革细则(相关文件)
一、优化完善职称评聘政策体系
1. 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健全完善符合各行业发展和人才成长需求的多元职称评价机制,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评价制度改革。
2. 优化调整职称评审权限。根据职称工作发展需要,结合行业和人才发展实际,建立运行年度授权机制,对全省各级职称评委会评审权限重新界定和设置,集中清理规范一批“问题”和“空壳”评委会,授权组建一批新兴行业、县市和科研院所评委会,推动政府评价职能向专业化、社会化、自主化评聘方式转变;研究探索中直单位、国有企业委托评审和授权自主评审机制,推进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和长春一汽集团职称制度衔接改革,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职称评审工作格局。
3.优化完善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新的改革思路和评委会设置布局, 根据不同行业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突出重岗位能力业绩、重单位考核评价、重社会群众公认和业内同行认可的评价导向,继续开展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修订工作,构建符合各行业人才发展需求的科学实用评价标准体系。
4. 优化基层人才评聘机制。深入落实《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6〕44 号),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探索开展县(市)自主评聘相关系列中、高级职称试点改革;树立重职业道德、能力水平、岗位业绩和实绩贡献的评价导向,探索试行职称评定与聘任相结合机制,推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稳定发展。
5. 优化民营企业和中直单位人才评价机制。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全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6〕45 号),加大政府职称评价职能向社会化和民营企业主体转移力度,探索开展相关系列职称行业社会化评审和民营企业自主评审试点改革;打破传统条件限制,优化完善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标准体系,释放民营企业人才职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空间;建立职称直推直报和统一受理评价机制,省内所有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中直单位委托代评人员职称申报全部实行集中受理
机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受理评审。
6. 规范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吉人社办字〔2016〕47 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类别条件和管理程序,实行一门受理,按规定时限核准,不断强化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在集聚激励人才和服务创新创业中的调控促进作用。
二、加快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1. 探索推行卫生系列职称评聘制度试点改革。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 号)要求,探索推行卫生系列职称评聘制度分类试点改革,建立完善基层卫生系列职称分级评审、“评聘结合”试点和副主任护师自主评审试点改革机制,年内择优选定一批市(州)和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医院推行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选定吉林市、延边州和白山市为副主任护师自主评审试点改革地区,将县(市、区)基层卫生临床系列主任医师评审权限纳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计委联合评审范围,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稳步推进试点改革,构建基层卫生系列职称多元化、自主化评价格局。
2. 探索开展康复系列职称评审试点改革。今年,我省被人社部、国家卫计委、中国残联列为全国五个康复系列职称评审试点改革省份之一,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做好调研论证和改革探索工作。
3. 探索开展经济系列初级职称机考试点改革。今年,我省被人社部列为国家经济系列初级职称机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做好试点改革工作。
4.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加快完成国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入轨任务。严格落实“九项评价制度”,建立试行中、高级职称县市评聘机制、正高级职称县市直推机制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选定农安县、磐石市、抚松县、梨树县、伊通县、洮南市、镇赉县、扶余市、东辽县、集安市、珲春市 11 个县(市)为试点,探索开展中、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改革。研究出台《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制定指导意见》,提高“一地一策”和“一校一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水平。做好全省第三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
5. 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控量、提质、放活的工作思路,新增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试点单位,稳步推进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评聘结合”改革;选定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北华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长春工程学院、吉林建筑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通化师范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13 所省属高校为试点,探索开展职称评价激励性制度改革,打通优秀人才绿色评价通道,推动“高精尖缺”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加速成长;扩面开展省属高校正高级实验师评聘试点工作,放开准入门槛,允许所有省属高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推荐。
6. 深化技师院校和中职院校职称制度改革。择优选定一批师资力量强、专业技术人才规模较大的技师院校为试点,扩面深化 “评聘结合”试点改革和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新增吉林省城市建设学校、辽源市工商学校、白城市第一职业高中 3 所中职学校为试点,扩面开展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选定长春机械工业学校和长春职业技术学校 2 所中职学校为试点,探索开展中职院校“评聘结合”试点改革。
7. 深化科研院所职称制度改革。新增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延边歌舞团、吉林省墒情监测中心、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吉林省食品药品认证中心、吉林省食品药品评审中心、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通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白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辽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及长春分局、吉林分局、四平分局、松原分局、辽源分局、白山分局、白城分局、通化分局、延边分局等 23 家科研院所为试点单位,扩面开展科研院所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
8. 继续做好复合型人才职称评定“ 双试点” 改革。继续开展在高校兼职教学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在企业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双试点”改革,拓宽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事业单位复合型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9. 继续做好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员职称认定工作。继续开展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派援外人才、机关分流人员、部队转业人员、城镇化特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职称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各类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统筹调整职称评聘相关政策
1. 增设三个评审专业。根据行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今年,我省将新增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程、印刷复制工程和建筑材料工程三个职称评审专业。
2. 调整职称论文和著作限制政策。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论文和著作不再作硬性要求,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可用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成果替代。
3. 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限制政策。对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不再作硬性要求。
4. 调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相关政策。根据《人社部 教育部对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95 号)意见,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中,进一步体现对乡村教师倾斜,对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 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5. 调整省派援外人员职称评聘相关政策。经研究,从今年开始,省派援外人员在援外服务期间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评聘上一级职称,经评定取得职称(职务)的,给予优先发放证书,待援外服务期满后,可实行特设岗位聘任;对于因个人原因援助期未满终止援助服务或返回我省工作的,其职称(职务)仍按援外服务前职称(职务)予以聘任,其认定取得的职称(职务)予以核销。
四、创新完善职称工作运行机制
1. 实行“ 一体化” 网络申报机制。借助信息化技术优势,启动运行“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软件”,在评聘分开系列中全面推行网络申报、审核一体化工作机制。
2. 实行“ 一站地” 服务机制。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的原则,集中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实现职称申报“一站地”服务常态化。今年,省直评委会将于 8 月开始统一在吉林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集中开展职称申报受理审核工作。
3. 实行“AB” 角交叉审核机制。采取关口前移、复核前置、交叉监督的方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的材料进行交叉复审,确保材料审核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4. 实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以探索推行“盲评初审、答辩复审、机评终审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职称评审机制为重点,先行启动运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全省各级评委会都要探索运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5. 实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机制。加强与清华大学等科研机构大数据信息合作,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审核力度,采取网络核查、数据检索、综合评估等方式,坚决抵制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职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落实各项政策和规定,确保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2. 广泛宣传,提升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职称政策和改革举措,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工作,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 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认真落实职称评聘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好职称评聘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和举报处理工作,坚决抵制和纠正不良风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环境。
六、其他安排
1.全省职称评聘工作从 6 月开始至 10 月底前结束。省属“评聘结合”高校拟定于 7 月底前结束;其他各评委会拟定于 9 月底前结束。
2.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相关部署材料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专业技术人才”栏目中下载。相关政策查询可致电“12333”信息公开电话、关注“劳动保障世界”微信公众号、登陆“吉林省职称官方交流”工作群(QQ:219896453)。
3.本意见未重复明确或调整的相关政策和工作,依据以往规定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以上是2016-2017年郑州职称改革细则(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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