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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计算机软件登记

更新时间:2015-04-24 13:49:00点击次数:2804次字号:T|T

1、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2、撤回申请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及变更/补充登记申请。

3、撤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合同登记申请人或变更/补充登记申请人。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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